公 安 部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公通字[2009]46号
关于印发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,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建委,江苏、山东省建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、建设局: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,公安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你们。请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,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
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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